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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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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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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聲明事項

  1.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係由本行提供價金信託及買賣流程管理之服務,無就買賣價金提供「催收」或「保證付款」之服務。
  2. 買賣雙方應將價金存入本行所設立之信託專戶中,不動產點交前,此筆金額均由本行信託管理,以促進雙方履約之誠信。
  3. 本契約信託財產之收受或交付皆應以新台幣為之。
  4. 若買方或賣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須依法取得不動產處分之權利或法院證明,始得辦理簽約、用印、完稅、交屋等事宜。
  5. 若買方或賣方及其代理人、無法提供證件查驗及留存影本,礙於法令本行無法承作。
  6. 因本行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紛爭之處理程序及申訴管道,買賣雙方同意詳見本行全球資訊網站。
  7. 買賣雙方對買賣契約所定義務之履行有爭議,致無法共同以書面通知本行終止本契約時,買賣任一方應檢附法院確定判決以書面通知本行終止本契約。本行依該確定判決所載之內容交付信託專戶結算後之餘額。
  8. 買賣價金入款「網頁查詢」僅以通知性質為主,若因系統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成功查詢時,請洽詢本行信託服務專線:(06)213-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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