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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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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簡介

精選商品

機車強制險
依汽(機)車強制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中明文規定:未投保或保險過期未再續保者﹐遇到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聯檢稽查舉發時,由公路主管機關(監理處﹑所)處罰,機車為新台幣ㄧ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未投保機車肇事者除加倍罰鍰外並扣留車牌至投保為止。 

針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予以賠償,主要以轉嫁駕駛人因所有、使用、管理機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他人發生體傷、殘廢或死亡之賠償責任。
 
險種 輕型機車 重型機車
一年期強制險 424元 658元
二年期強制險 735元 1,200元
 
機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保障駕駛人因單一交通事故所致本身之體傷、殘廢或死亡(因單一交通事故所致本身之體傷、殘廢或死亡並不在機車強制險之承保範圍內),其保險金額與強制險同。

所謂單一交通事故係指單一機車所致之交通事故,如自己摔倒或撞及固定物等為涉及其他車輛之交通事故。
 
險種 輕型機車 重型機車
一年期強制險+駕駛人傷害險 855元 1,089元
二年期強制險+駕駛人傷害險 1,556元 2,021元
 
汽車強制險
依汽(機)車強制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中明文規定; 未投保或保險過期未再續保者﹐遇到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聯檢稽查舉發時﹐ 由公路主管機關(監理處、所)處罰,汽車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未投保汽車肇事者除加倍罰鍰外並扣留車牌至投保為止。 針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予以賠償,主要以轉嫁駕駛人因所有、使用、管理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他人發生體傷、殘廢或死亡之賠償責任。
其他汽車附加險
險種 承保範圍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分為傷害責任保險及財損責任保險
  1. 傷害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 財損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竊盜損失險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
要保人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乘客指除駕駛人外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及受僱人。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
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對於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倘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該第三人時,保險公司於應付給之賠償金額範圍內將其金額返還予被保險人。 因受酒類影響駕車肇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未載明說明汽車附加險種,請洽各分行服務窗口查詢 未載明說明汽車附加險種,請洽各分行服務窗口查詢

精選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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