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2

訊息公告

【訊息公告】股份轉換案股東權益問答

【股份轉換案股東權益問答】

 
1.股份轉換基準日及京城銀股票下市時間為何?

答:本公司與永豐金董事會議定股份轉換基準日為114年10月1日(週三),並於同一天本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2.京城銀股票最後交易日是哪一天?
答:本公司股票最後交易日為114年9月17日(週三)。相關時程列明如下,股票停止交易日:114年9月18日~114年10月1日,股票最後過戶日:114年9月19日,股票停止過戶日: 114月9月20日~114年10月1日,股份轉換基準日暨終止上市買賣日:114年10月1日。
3.股份轉換案換股及現金之比率為何?
答:本股份轉換案原定交易對價為每一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換發永豐金1.15股普通股及現金新臺幣26.75元。惟嗣經本公司及永豐金分別於114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13年度盈餘分配案,故交易對價將於永豐金除權息交易日(即114年8月21日)起,調整為每一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換發永豐金1.2375股普通股及現金新臺幣26.75元。
4.參與換股之股東有哪些應負擔的稅賦?

答: 依照財政部1010815台財稅字第10104557770號令規定:

 (1) 兩家金融機構執行股份轉換,讓與方(京城銀)成為受讓方(永豐金)百分之百子公司,而讓與方(京城銀)之股東因該交易而取得之對價為受讓方(永豐金)所發行之”新股”部分,得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4款免徵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之規定。因此,京城銀之股東不論為個人或法人,因股份轉換交易獲取之新股部分價值,將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稅負;另外,其股東取得之永豐金新股發行價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股份轉換產生之相關費用後為證券交易所得,亦不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徵。 

(2) 另外,若讓與方(京城銀)因該交易而取得之對價為受讓方(永豐金)所支付之”現金”部分,因該交易性質為股東出售股份獲取現金利得,其利得屬已實現,故不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4款免徵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之規定。因此,京城銀之股東不論為個人或法人,因股份轉換交易獲取之現金部分價值,皆應課徵千分之三之證券交易稅之稅負;而其股東取得之現金價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股份轉換產生之相關費用後為證券交易所得,因105年起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僅有股東為法人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徵最低稅負。

5.何時可以拿到換股及現金?

 

答:若股東原本股票就已存在集保帳戶內,股份轉換基準日即114年10月1日當天,所換得的永豐金股票就會直接撥入股東集保帳戶。所換得的現金,永豐金將扣除代課徵之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及匯費後,也會於當日匯入股東銀行帳號。

6.參與換股之股東會收到股利憑單或任何報稅資訊嗎?

答:永豐金僅會就股票及現金發放事宜通知股東,並沒有股利憑單。請股東依前面有關稅務之說明自行辦理所得稅申報事宜。

網頁轉跳通知

提醒您,本服務由【京城證券】提供


您得藉由本行轉介予京城證券之開戶及相關代收件業務,於京城證券辦理有價證券自行或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證券相關業務,前揭業務非屬本行本業業務,且未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經您確認後,本網頁即將跳轉至京城證券網站。


取 消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