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8
訊息公告
【訊息通知】本行執行「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有關受告誡戶帳戶、帳號管制措施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本行為遵循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1日公告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就警察機關提供之受告誡處分名單(下稱受告誡戶),本行將採取以下管制措施:
一、受告誡戶向本行申請開立新帳戶、與本行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本行得依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規定拒絕辦理。
二、受告誡戶於本行開立之所有帳戶,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外,本行將依相關規定對受告誡戶採取以下限制措施:
- 每一帳戶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含實體及網路ATM)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一萬元整;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與前述ATM提領限額併計。
- 一律禁止使用本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惟受告誡戶於告誡期間仍得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服務。
- 受告誡戶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本行為了執行加強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得要求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本行得拒絕受理。
- 理財業務「線上」服務僅提供查詢功能、「臨櫃」服務僅提供贖回申請,原定期定額交易將暫停扣款。
三、本行對受告誡戶進行加強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時,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交易,得於查證期間內,先予暫停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依相關契約約定予以關閉。
有關本辦法行政告誡處分相關問題如有疑義,請洽詢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