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客戶您好,
茲修訂【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五條(一),修改前後對照表如下
,修正後之條文將於 2023 年 11 月 13 日生效。
修 正 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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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前 條 文(112.06 第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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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共通約定條款
第 五 條 立約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立約人經 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履行告知義務,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含受 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擬自 貴行受讓資產與負債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 貴行往來之保險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電信業者或電信認證服務提供者或其他與本行有特約合作關係之第三人)、依法有權調查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立約人所同意之對象(如:本行關係企業、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本人所交易之對象)得於「京城銀行開戶總約定書『京城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所列之特定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對立約人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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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共通約定條款
第 五 條 立約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立約人經 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履行告知義務,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含受 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擬自 貴行受讓資產與負債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 貴行往來之保險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他與本行有特約合作關係之第三人)、依法有權調查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立約人所同意之對象(如:本行關係企業、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得於「京城銀行開戶總約定書『京城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所列之特定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對立約人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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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銀行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