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京城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京城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台端的隱私權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於必要範圍內(須符合與台端間往來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履行下列告知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如附表所列符合本行營業登記項目或法令准許辦理業務類別之特定目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影像、語音、行動應用程式(APP)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Facebook、LINE、IG等資訊,包括用戶名稱、帳號、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行動裝置所在地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含本行各類活動事項)之內容,或因辦理特定業務所需之資料(例如:因辦理保險業務蒐集台端歷次保險資料、因利用電子設備及通訊設備自電信業者所取得台端門號相關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姓名、住址、電話、電子郵箱、繳款紀錄、電信評分及因申請約定轉帳業務蒐集台端被約定轉入帳號及被約定次數等),並以本行與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台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電信業者或電信認證服務提供者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適用於間接蒐集情形)

  1.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監護人
  2.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經合法公開之資料
  3. 要保人/被保險人
  4. 與本行具有合作關係之第三人(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本行具合作推廣業務或具委任關係之公司、電信業者或電信認證服務提供者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或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
    個人資料利用所列對象(下列第(三)項所列對象)之所在地。
  3. 對象: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及其業務之全體參加單位、信用保證機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擬自本行受讓資產與負債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本行往來之保險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與本行有特約合作關係之第三人)、 依國內外法令規定有權調查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本行所使用之社群媒體或軟體服務供應商(例如:LINE、Facebook、IG、Google等)、台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關係企業、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台端所交易之對象)。
  4.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或國際傳輸等)。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台端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6)213-5231詢問或於營業時間洽詢各營業單位。

 

七、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本告知事項現已公告於本行網站(www.ktb.com.tw),其係補充而非取代,如 台端前與本行約定之其他個人資料使用條款與本告知事項有歧異者,請以本告知事項為準。

 

本行有權依相關法規或視情形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網路公告或其他足以使 台端知悉之方式告知修訂之內容,如 台端仍與本行繼續業務上往來,視同 台端已瞭解修訂後之內容。

 

【附表】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一、存匯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025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國內外洗錢防制作業、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及防制詐騙等目的)
040行銷(包含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包含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宣導之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例如:因參加本行活動所生之法律關係等)管理之事務(例如:通知、活動公告、領獎稅務申報等)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5資(通)訊服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含金融資訊交換)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授信業務

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三、外匯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四、財富管理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投資管理
068信託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財產管理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五、保險代理人業務

001 人身保險
065 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093 財產保險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六、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電子金融業務

客戶資料運用同意事項變更方式

一、本行客戶得利用網路/行動銀行(限已開通網路銀行之客戶),或持身分證明文件及留存印鑑,親赴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客戶資料行銷或合作推廣運用同意事項之變更事宜。


二、本行客戶得於電話行銷受話時或利用網路銀行(限已開通網路銀行之客戶)及客服專線電話、親臨或電洽營業單位等方式要求停止電話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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