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及CRS公告事項

FATCA及CRS公告事項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暨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 說明事項

根據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 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台美協定」)及依我國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 第6項訂定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稱「台灣CRS」)等相關 規定,要求金融機構須依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者身分收集並匯報相關資訊。
 

依FATCA/台美協定/台灣CRS規定,本行(公司)須取得帳戶持有人之FATCA文件/自我證 明文件,以辨識帳戶持有人其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有關稅務居住者的身分如何 界定,將隨著每個地區或國家所訂定的內容及範圍而異。帳戶持有人須了解其居住所在 地國或地區之規範,以釐清是否符合當地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定義。一般來說,法人/實體 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以其設立時的註冊登記國或地區為據;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 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則視其為「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個人可能 具備一個以上國家的稅務居民身分(多重居住地),有關稅務居住者詳情,請參閱OECD官 網對於各國稅務居住者相關法令介紹(Rules governing tax residence,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您的稅務顧問或當地稅務機關聯絡。 依規定取得之文件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例如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 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帳戶持有人應通知本行(公司)並更新相關文件。本行(公司)依 法可能將所徵提之文件及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或美國國家稅務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IRS),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方國家/地區 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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