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請開戶

親愛的客戶您好:

歡迎您使用京城銀行「線上申請開戶」,請您詳讀以下告知事項及填載線上開戶資料,並請於完成線上申請程序後次日起算14天內(含假日)攜帶身分證/居留證、第二證明文件及印鑑,親臨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開戶手續。(若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受輔助之人,請由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輔助人陪同辦理開戶。)

【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線上開戶時,請您務必先詳閱本行存款業務總約定書之內容。
二、若您未於14天(含假日)親臨本行完成開戶作業,本行將取消您的線上開戶資料且不另行通知,請您重新申請線上開戶或親臨分行辦理開戶。
三、對於您的申請作業,本行仍需進行資料審查,故本行保留開戶准駁與否之權利。
四、為維護資料保密性,完成線上申請程序後,將不提供線上資料更改,如欲修改資料請於親臨本行開戶時,告知服務人員進行修改即可。

【個資宣導】

京城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台端的隱私權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於所涉業務執行必要範圍內(仍須符合與台端間往來之業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履行下列告知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如附表所列符合本行營業登記項目或法令准許辦理業務類別之特定目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或因辦理特定業務所需之資料(例如:因辦理保險業務蒐集台端歷次保險資料等),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適用於間接蒐集情形)

  1.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監護人
  2. 要保人/被保險人
  3. 與本行具有業務關係之第三人(例如:與本行具合作推廣業務或具委任關係之公司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或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個人資料利用所列對象(下列第(三)項所列對象)之所在地。
  3. 對象: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擬自本行受讓資產與負債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本行往來之保險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其他配合提供 台端服務之機構…等)、依法有權調查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台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之關係企業、與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委任本行招攬商品或提供服務之公司)。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台端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得隨時以書面方式持身分證明文件及留存印鑑親赴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

七、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 告知事項現已公告於本行網站(www.ktb.com.tw),其係補充而非取代,如 台端前與本行約定之其他個人資料使用條款與本告知事項有歧異者,請以本告知事項為準。

※ 本行有權依相關法規或視情形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網路公告或其他足以使 台端知悉之方式告知修訂之內容,如 台端仍與本行繼續業務上往來,視同 台端已瞭解修訂後之內容。

 

【附表】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一、存匯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040行銷(包含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授信業務

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三、外匯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四、財富管理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投資管理

068信託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財產管理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五、保險代理人業務

001 人身保險

065 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093 財產保險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六、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電子金融業務

 

申請人﹙即立約人﹚聲明已審慎閱讀、瞭解且願遵守貴行之「存款業務總約定書」之內容,茲向貴行申請開設存款帳戶,同時申辦各項業務﹙請勾選表達﹚,立約人並同意貴行得在經營經主管機關核定承辦之業務等特定目的下,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貴行得因業務需要或法令異動修改總約定書,並將修改後之內容置放於營業單位供索閱或公佈於貴行網站以代通知,立約人除因不同意該修改而終止外仍願遵守之。